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70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一家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石潭路。
法定代表人:曾昭科。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美一家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美一家便利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