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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场、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8198号
案件名称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场、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场;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金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8198号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场,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贺怡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飞,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场、被告上海三角地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经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陈金飞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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