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满冠百货商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满冠百货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