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11号原告:厦门至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铭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袁天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向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至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59××××.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至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至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