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58号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宏达国际广场**。
负责人:李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军,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乐至县好亿家电器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西街**。
经营者:蒋家利。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吴文军、乐至县好亿家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与被告吴文军、乐至县好亿家电器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撤诉申请,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