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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宸广物资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250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宸广物资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宸广物资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50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宸广物资商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兴乐委农机公司南起1号。

经营者:姚红侠。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宸广物资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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