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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9052号
案件名称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孙竹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徐缘纪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9052号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余留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丽,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竹青,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系孙竹青之夫),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德武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佃法,经理。

被告:北京徐缘纪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兴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竹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徐缘纪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博文书 记 员  徐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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