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90号之一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晟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园三路**。
法定代表人:戴贵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宁,广东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晟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