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6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太和村。
经营者:薄涛。
被告:李冰,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忠,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李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李冰达成和解,且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李冰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