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38号原告: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徐州科创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海滨。
被告:高田,男,1992年6月17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田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其未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