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41699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22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7824162Y。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CHOYOUNGJIN)。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710810321。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安其拉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谊社区凤凰街******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WAU88F。
经营者:李彩英,女,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安其拉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