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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320号
案件名称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20号 原告: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吕家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联合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桂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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