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02号 原告:吴徐超,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玉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中国伞城开发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林翔锋。
被告:瑞安市乐诚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东旭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中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徐超与被告绍兴市玉卓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乐诚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吴徐超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徐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徐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