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57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赤岗路******楼。
法定代表人:谭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亮,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慈溪市永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 法定代表人:范锦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与被告慈溪市永江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