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3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瑞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索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雄惠。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索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 馥 维人民陪审员 孙 少 芳人民陪审员 王 亚 茹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