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609号之一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78371。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旋杰豪,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帝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南风楼**B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53771K。
法定代表人:翟留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旭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村吉华高新科技园**403用代码91440300MA5DE8W699。
法定代表人:宋润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茂源,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帝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