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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652号
案件名称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淑嘉嘉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26652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淑嘉嘉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方淑嘉。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尔克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淑嘉嘉百货店(以下简称淑嘉嘉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同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鸿星尔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淑嘉嘉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鸿星尔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星尔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淑嘉嘉店: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3.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2,100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下架,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鸿星尔克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淑嘉嘉店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嘉嘉运动服”中销售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服装产品,侵犯了鸿星尔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淑嘉嘉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提供的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2559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公证物品、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商品状况、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鸿星尔克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

2020年3月19日,鸿星尔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2559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2020年3月20日,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及网络,登录“拼多多”程序,进入“嘉嘉运动服”店铺,该店铺内售有名为“鸿星尔克女士短袖T恤夏季新款女显瘦速干上衣翻领POLO衫”的商品,显示单独购买52元,发起拼单46元,代理人选择该“红色,36码(80-95斤)”,花费52元购买了一件。

2020年3月23日,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签收韵达快递件(单号为XXXXXXXXXXXXX)。

2020年3月24日,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对上述订单物流信息进行了查看,并打开外包装完好的上述快递包裹,对包裹的外观及包裹内商品进行拍照后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由该代理人自行保管。

原告为本次公证支付900元费用。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

内有快递包装袋、产品包装袋、短袖衫1件及散落的吊牌1个。

快递包装袋显示为韵达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

短袖衫领标处及左胸前处显示的标识、吊牌上显示的标识均与涉案商标一致。

同时原告表示,正品的吊牌是缝制在衣服上的,且经查询公证实物中的吊牌号码,原告从未生产过该批次货物。

原告出具的鉴定报告亦显示公证实物系非正品。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系寻梦公司运营。

淑嘉嘉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嘉嘉运动服”的店铺,该店铺于2020年7月23日关店。

庭审中,原告与寻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于2020年5月26日下架,于2020年9月18日被禁售。

截至下架,涉案商品ID的销售数量剔除已退款数据后共计244件,销售金额为10,693.80元。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系涉案商标权利人,有权在商标有效期内就侵害该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销售的商品系短袖衫,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属同类。

被控侵权商品本身及吊牌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经原告鉴别,上述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的商品,被告无合法授权,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下架,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原告提交了相关票据,且主张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淑嘉嘉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元;

二、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淑嘉嘉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97元,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淑嘉嘉百货店负担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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