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535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明顺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5,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中青年路******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A38)。
法定代表人:朱杰。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明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