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1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珊,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