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25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目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青康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黎金红。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青康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