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30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惠发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2NPGN59L。
经营者:林启发,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惠发百货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