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08号原告:山东微山湖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成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永甲湖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郭文,经理。
被告:微山甲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雨,经理。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金太阳购物超市,经营者石克学,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
原告山东微山湖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永甲湖产食品有限公司、微山甲荷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金太阳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微山湖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东微山湖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