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47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婷婷,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