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沧区彩杰园文具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10 经营者:张海霞。
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沧区彩杰园文具店、张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海霞名下存款7100元。
扣除执行费50元,向申请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案款705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