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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413号
案件名称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侯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集后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范晓爽,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3872元,执行费408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579元。

扣除执行费408元,向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1171元。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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