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612民初7460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道银,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告贾道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被告贾道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贾道银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审理中,撤回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2.判令贾道银赔偿罗莱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罗莱公司成立于1992年,依法取得第7702004号“罗莱”、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商品。
贾道银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店(淘宝掌柜ID:星辉家纺88,店名:星辉家纺88)宣传销售“金誉罗莱家纺”被子四件套,自称“金誉罗莱”品牌。
贾道银的行为侵犯了罗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支持罗莱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贾道银辩称,其出售的是“金誉罗莱”品牌,不知道是侵权。
其无生产能力及库存侵权商品,一年仅销售1件。
其同意停止侵权,但罗莱公司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莱公司经核准取得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
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贾道银在淘宝网开设名为“星辉家纺88”的店铺,掌柜ID:“星辉家纺88”,销售家用纺织用品。
2020年8月21日,罗莱公司代理人蔡双双、王磊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其利用该处“公证云”平台的取证工具,对其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取证过程申请出具公证书,该公证处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84259号公证书。
公证书证明,一、公证云帐号“gzy153××××5010”(注册人王磊)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8日,通过本处“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在网络上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及察看相关物流信息等过程进行实时保全,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见本公证书附件1、2)实时存入本处服务器,交由本处保管,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与当日当时页面内容相符。
二、公证云帐号“gzy137××××0064”(注册人蔡双双)于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8日,通过本处“公证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进行拍摄,取得的证据文件(见本公证书附件3)实时存入本处服务器,交由本处保管,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与当日当时现场情形相符。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掌柜为“星辉家纺88”,“钻级卖家7年老店”。
王磊所购“金誉罗莱家纺婚庆四件套大红结婚房床上用品刺绣花新婚礼床品喜被”,品牌为“金誉罗莱”,库存为“49493件”。
该床上用品实物上未使用与“金誉罗莱”、“”、“”相关的标识。
罗莱公司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600元,购买“金誉罗莱家纺婚庆四件套大红结婚房床上用品刺绣花新婚礼床品喜被”支付408元。
审理中,罗莱公司认为,贾道银在经营的网店中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其“”近似的标识、与“”相同的标识,侵害了罗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星辉家纺88”作为7年老店,库存49493件,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贾道银认为,其并无库存,仅是在淘宝网上选择了“金誉罗莱”这个品牌,所售案涉商品来源于市场。
另查明,2019年9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34474号裁定书,裁定“”商标无效。
本院认为,罗莱公司系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1.关于贾道银在网店的商品上使用“金誉罗莱”等文字对外销售,是否构成侵权及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已于2019年9月2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具体到本案中,贾道银在其经营的网店上使用了“金誉罗莱家纺……”、“金誉罗莱”品牌的文字来宣传、展览商品,属商标性使用行为。
上述文字与罗莱公司“”商标近似,与“”商标相同,且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类别。
贾道银作为销售家纺产品的经营者,在同类商品上长期存在“”、“”商标的情况下,却未进行合理避让,仍使用“金誉罗莱家纺”、“金誉罗莱”对外宣传、展览商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容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导消费者。
故贾道银的行为,侵犯了罗莱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
罗莱公司就损失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罗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罗莱公司主张的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商品、销毁库存商品的请求。
因贾道银仅是在其网店的宣传、展览中存在侵犯罗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所售喜被实物上未使用侵权标识,且贾道银否认有库存,故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道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贾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贾道银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