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4134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金,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