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811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甸县永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都市丽景**门面。
法定代表人:曾永明。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甸县永帆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