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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刑初857号
案件名称黄宝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宝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3刑初8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宝发,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52021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0]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宝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宝发及其辩护人林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黄宝发从本市福田区华强北市场采购贴有华为注册商标的裸电池、印有“华为官方体验店”字样的标签、外包装盒、胶带等物品,对电池进行包装后在淘宝网店“HUAWEI数码体验店”(掌柜号:世界点点滴滴dd)销售。

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黄贝派出所民警在本市龙岗区下水径新村东七巷6号102室抓获被告人黄宝发,现场缴获华为手机电池813块、华为电池包装222个、华为标签1950张、手机3部、电脑主机1部(均己扣押、随案移送)。

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缴获的华为手机电池、华为电池包装、华为标签均为假冒“HUAWEI”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统计,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黄宝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假冒华为手机电池金额为人民币407626.88元,现场扣押未销售的假冒华为手机电池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金额为人民币39837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现场笔录等,证人江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快递单、华为手机电池、淘宝店铺信息及购买订单截图等,权利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淘宝店铺及店铺内的上架商品截图、销售数据中不同优惠导致实收款不同的定单详情,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假冒华为手机、外包装盒、假冒华为标签、假冒华为电池包装、外包装盒标签的照片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前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宝发供认不讳;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截图;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店铺原始数据的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宝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宝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宝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宝发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机关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黄宝发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一、被告人黄宝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黄宝发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且其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黄宝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极低,应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黄宝发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人黄宝发是家中经济支柱,是重要收入来源;

同时家中父母年迈体弱,无人照料。

四、黄宝发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有深刻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五、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被告人黄宝发年仅23岁,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并且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被告人黄宝发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同时,适用缓刑也能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宝发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一)公诉机关认定本案扣押的手机电池均为侵权商品,扣押的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均为作案工具,均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黄宝发及其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

(二)庭后,被告人黄宝发的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宝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宝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黄宝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宝发自愿签署《具结书》,主动缴纳部分罚金,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宝发坦白认罪、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宝发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相适,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宝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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