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608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祥鼎永和豆浆餐饮店,住所地亳州市,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亿都国际商城**楼104-105 经营者:佟广超。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祥鼎永和豆浆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调解,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祥鼎永和豆浆餐饮店达成和解,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