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潘庄镇华联购物广场。
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潘庄镇工业园。
经营者:花建荣。
被执行人:临清市佳倍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
法定代表人:花建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潘庄镇华联购物广场、临清市佳倍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