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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迅、王新豹等与临海市千光灯饰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149号之一
案件名称朱迅、王新豹等与临海市千光灯饰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迅;王新豹;临海市千光灯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49号之一 原告:朱迅,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王新豹,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千光灯饰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盛达路**。

经营者:汪燕玲,该商行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迅、王新豹与被告临海市千光灯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迅、王新豹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迅、王新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迅、王新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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