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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许文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380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许文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许文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380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文铨,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博余,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为与被告许文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许文铨、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博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被告许文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二、被告许文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淘宝公司、许文铨承担。

庭审中,原告雅瑞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BOLON”、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眼镜”商品上的“ 被告许文铨答辩称:涉案店铺不是我开的。

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2015年注册的,经营范围仅在茶叶类。

2016年我注册了拼多多店铺。

2019年下半年我注销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我的营业执照没有在淘宝网开设过店铺,也没有外借给别人注册开店。

案涉店铺预留电话也非我本人使用。

这个电话及案涉产品发货地均是台州地区的,而我一直在福建生活,没有去过台州。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淘宝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淘宝网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淘宝公司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所有信息均是由淘宝公司平台上卖家上传。

同时,淘宝公司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故淘宝公司未直接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淘宝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目前,淘宝网上拥有近千万卖家及10亿余件商品,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要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我国相关立法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无“事前审查义务”,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避风港”原则,以此为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

本案中,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删除;

庭前淘宝公司再次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故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雅瑞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许文铨未举证。

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雅瑞公司、淘宝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及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7月14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凌燕申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其接收购买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王凌燕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杭州市某菜鸟驿站代收点自提编号为1202627572917的韵达快递一件。

后公证员打开包裹进行拍照,封装后公证员将该包裹交由王凌燕保管。

王凌燕在两名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上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

王凌燕在已买到的宝贝中找到编号为30433880171341828的订单,点击该订单中的宝贝链接,显示商品名称:2017新款正品暴龙太阳镜男女墨镜偏光镜太阳眼镜彩膜蛤蟆镜开车镜;

售价:299元;

累计评论20;

交易成功9。

该链接的产品图片多处位置标注“BOLON”字样,宝贝详情处标注“品牌:BOLON/暴龙”。

上述订单的订单信息显示:卖家昵称:博视太阳镜折扣店;

真实姓名:福鼎市壹份茶庄园;

订单创建时间及付款时间均为2017年7月10日;

数量1,实付款299元;

物流公司:韵达快递;

运单号:1202627572917。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了(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8527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有黑色眼镜盒一个,眼镜盒内装有墨镜一副、眼镜布一块、产品说明书一份、白色塑料包装袋一个、小票一张,其中眼镜盒、产品说明书、塑料包装袋、眼镜腿上均使用有“BOLON”字样,小票上使用“暴龙”文字。

雅瑞公司确认该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掌柜名为“博视太阳镜折扣店”的淘宝店铺的登记注册人系福鼎市壹份茶庄园。

“福鼎市壹份茶庄园”的经营者为许文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茶叶批发、零售,注册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

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庭前已注销,许文铨称注销时间为2019年下半年。

淘宝店铺“博视太阳镜折扣店”的注册人(以下简称店铺申请人)注册该店铺时向淘宝公司提交“福鼎市壹份茶庄园”的营业执照及“许文铨”的公民身份证照片。

许文铨对上述营业执照及公民身份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店铺申请人在注册该店铺时申请支付宝账户。

2017年4月18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向店铺申请人发出指令,要求其使用已填写的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开户名:福鼎市壹份茶庄园;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银行卡号:****××××6956)向支付宝公司指定账户转款验证金额0.61元。

同日,店铺申请人完成该操作,其申请的支付宝账户通过认证。

支付宝公司将该验证款0.61元退回至通过认证的支付宝账户。

淘宝公司通过上述反向打款认证等步骤完成店铺商家认证。

许文铨确认其于2017年4月6日开立上述卡号为“****××××6956”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雅瑞公司主张许文铨在案涉网店商品链接名称、产品图片上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及销售涉案商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眼镜盒、产品说明书、眼镜布、塑料包装袋、眼镜腿上使用的“BOLON”标识及小票上使用的“暴龙”标识及案涉网店商品链接名称及产品图片上使用的“BOLON”、“暴龙”字样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上述眼镜使用的“BOLON”、“暴龙”标识分别与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眼镜,雅瑞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许文铨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案涉实物系侵权商品,许文铨在案涉网店上述商品链接名称及产品图片上使用的“BOLON”、“暴龙”字样同样侵害了原告的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专用权。

雅瑞公司撤回了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判。

许文铨辩称其非案涉店铺的注册人。

本院认为,店铺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店铺及企业支付宝账户时,注册人按支付宝公司指令使用申请店铺时填写的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尾号为6956的银行账号)向支付宝公司转账特定金额的款项,表明注册人系该银行账号的实际控制人。

许文铨确认其于2017年4月6日开立前述银行账户。

店铺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案涉店铺时,提交真实的“福鼎市壹份茶庄园”的营业执照及许文铨个人身份证照片。

该些事实足以表明许文铨系案涉店铺的注册人。

且许文铨未反证证明他人使用其银行账号、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许文铨系案涉淘宝店铺的注册人,对许文铨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许文铨在案涉商品链接名称、产品图片上使用“BOLON”、“暴龙”字样及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雅瑞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299元,累计评论20,交易成功9;

2、雅瑞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并支出购物费用299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文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01元,被告许文铨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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