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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大布乡凌格蓝奇副食超市、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民终4212号
案件名称阳谷县大布乡凌格蓝奇副食超市、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阳谷县大布乡凌格蓝奇副食超市;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42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阳谷县大布乡凌格蓝奇副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经营者:谢良孟,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阳谷县大布乡凌格蓝奇副食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0年11月21日,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谷县大布乡凌格蓝奇副食超市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谷县大布乡凌格蓝奇副食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阳谷县大布乡凌格蓝奇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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