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146号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亭耀东路**。
法定代表人:章纪寿,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贝贝,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贝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