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2403号 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仙塔街**津泰商厦****-1。
法定代表人:林晨,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崇安,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爱兰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南宁澳门街**div> 法定代表人:覃贵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永娟,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彤,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源堂公司)与被告广西爱兰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兰妮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珍源堂公司的委托诉代理人钟彬及傅崇安、被告爱兰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及莫永娟、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珍源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爱兰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设的淘宝店的店名、商品购买链接标题、商品页面及商品图片上使用“DB”、“db”字样等侵害原告享有的第21318826号“DB”、第23792867号“d&b”、第26350004号“”、第22221613A号“”、第39377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爱兰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
三、淘宝公司在1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爱兰妮公司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以及行业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珍源堂公司于2014年5月7日成立,专注于高端成人用品的开发,主要生产的产品是DB玻尿酸安全套。
2016年9月14日,珍源堂公司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名称为“DB”,商标图片为“”的商标。
2017年1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珍源堂公司颁发第21318826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
牙科设备和仪器;
理疗设备;
口罩;
奶瓶;
子宫帽;
避孕套;
非化学避孕用具;
性爱娃娃;
矫形用物品(截止)。
2017年4月25日,珍源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名称为“D&B”,商标图片为“”的商标。
2018年4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珍源堂公司颁发第2379286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0类:子宫帽;
避孕套;
非化学避孕用具;
性爱娃娃;
性玩具(截止)。
2017年9月11日,珍源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名称为“DBDOUBLENICE”,商标图片为“”的商标。
2018年1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珍源堂公司颁发第2635000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0类:子宫帽;
避孕套;
非化学避孕用具;
性爱娃娃;
性玩具;
助听器;
奶瓶;
人造乳房;
矫形用物品(截止)。
2017年11月6日,珍源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名称为“DB”,商标图片为“”的商标。
2019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珍源堂公司颁发第22221613A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0类:避孕套;
性爱娃娃;
非化学避孕用具;
子宫帽;
矫形用物品;
奶瓶(截止)。
2019年7月2日,珍源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名称为“DB”,商标图片为“”的商标。
2020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珍源堂公司颁发第39377300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0类:避孕套;
子宫帽;
非化学避孕用具;
性爱娃娃;
性玩具;
避孕用具(截止)。
珍源堂公司发现爱兰妮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企业店铺,店铺名称为“DB安全套私护正品店”,店铺内主要展示、销售避孕套等商品。
该店铺所销售的避孕套等商品并非珍源堂公司的产品。
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爱兰妮公司在该店铺名、商品的购买链接标题、商品页面及商品图片上使用“DB”、“db”字样。
爱兰妮公司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产品。
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为爱兰妮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网络上侵权产品泛滥,给珍源堂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淘宝公司在收到原告相关起诉材料后,未及时下架案涉产品,该网店至今仍在销售相应的侵权产品实施侵权行为。
珍源堂公司认为,综合考虑申请人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假冒产品给珍源堂公司造成的损失、淘宝公司未采取足够注意义务、淘宝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帮助等因素,淘宝公司应对爱兰妮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珍源堂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爱兰妮公司未经珍源堂公司许可,在其淘宝店的店名、淘宝店所销售的避孕套等商品的购买链接标题、商品页面及商品图片上使用“DB”、“db”字样,其行为既属于侵犯珍源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易引人误解的混淆行为,严重损害珍源堂公司对“DB”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为爱兰妮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网络上侵权产品泛滥,给珍源堂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应当与爱兰妮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爱兰妮公司答辩称:爱兰妮公司认为原告的起诉是一起明显的恶人先告状的诉讼。
原告起诉被告使用db名称作为避孕套商品名称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
被告以及被告的授权方,即被告所销售商品的总经销商、品牌方,自2015年起就已经开始使用db名称。
而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是2016年的9月,以及2016年9月之后陆续注册的商标。
而被告以及被告的授权方在2015年至2016年9月,被告注册商标申请开始,这期间经过被告以及被告授权方的持续经营,以及大量的宣传,付出了巨大的人力成本、财力成本、时间成本,经过有效的销售宣传,已经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前,取得了巨大的影响力、知名度。
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前,被告使用的db名称就已被相关公众熟知。
更有甚者的是,原告自2016年7月、8月份开始抄袭被告商品的包装、装潢,并同样使用db名称进行避孕套商品的销售,窃取被告商品已经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
除此之外,原告还恶意的抢注与被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标,恶意对被告商品标识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恶意对被告商品的经销商进行投诉。
以上种种行为给被告以及被告商品的总经销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综上,本案原告所有的诉讼主张均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案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淘宝公司是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淘宝网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
淘宝公司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所有信息均是由平台上的卖家上传。
同时,淘宝公司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
故淘宝公司未直接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淘宝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目前,淘宝网上拥有近千万卖家及十亿件商品,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要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和技术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我国相关立法也规定,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服务提供者无事先审查义务,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避风港原则,以此为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涉被控侵权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诉前未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维权投诉。
淘宝公司收到诉状后,及时确认前述涉案侵权商品已不存在。
诉前,淘宝公司再次确认公证书所涉被控侵权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
故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权利情况 2017年11月14日,珍源堂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2131882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含避孕套等。
该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9月14日。
2018年4月14日,珍源堂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2379286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含避孕套等。
该商标申请日为2017年4月25日。
2018年11月7日,珍源堂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2635000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含避孕套等。
该商标申请日为2017年9月11日。
2018年2月7日,珍源堂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22221613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含避孕套等。
该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2日。
2020年4月14日,珍源堂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3937730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含避孕套等。
该商标申请日为2019年7月2日。
庭审中珍源堂公司确认其开始使用前述案涉商标的时间为2018年初。
珍源堂公司通过第81期(2019年1月9日)、第84期(2019年7月9日)《性商》杂志对“”品牌的避孕套进行宣传。
珍源堂公司在其印制的宣传单上对“”品牌的避孕套等产品进行宣传。
二、被控侵权事实 2019年7月12日,珍源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虹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录像显示:淘宝店铺“DB安全套私护正品店铺”展示、销售一款名为“db玻尿酸避孕套帝必安全套男持久002超薄无硅油润滑成人激情高潮”的避孕套商品,售价29.9元,累计评论32。
该链接的产品图片及宝贝详情下的大量图片显著标明“”、“”标识,宝贝详情的宣传图片上还标注“DB?玻尿酸安全套”字样。
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上标注“”标识。
原告确认产品实物不侵权。
产品实物标注“品牌方:北京鼎顺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珍源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浏览淘宝店铺“DB安全套私护正品店铺”。
该店铺通过8个链接展示、销售避孕套产品。
该些链接的链接名称、产品图片上使用“DB”、“db”字样。
上述链接的产品图片及宝贝详情下的大量图片均显著标明“”、“”标识。
爱兰妮公司系淘宝店铺“DB安全套私护正品店铺”的注册经营人。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800元、差旅费2952.5元。
三、关于“”、“”商标使用事实 2017年2月7日,案外人林圃含(曾用名:林琼娟)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868235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含避孕套等。
该商标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
2016年7月6日,林圃含在避孕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0554260号“”商标。
2016年1月29日,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6-F-00000585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DB;
作品类别:F美术;
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林琼娟。
证书所附的作品图案为。
该作品登记证书的附记载明:一、创作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宣传推广以及销售DB产品,本人欲设计此作品用于DB产品的外包装上,作为该产品独特的产品标识使用,以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该产品时能够更准确的将其区别于其他同类或近似的产品;
二、创作过程:该图于2015年6月9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整幅图案由英文“DB”、汉字“双向呵护、双倍受益”、英文“DOUBLEBENEFIT”等部分构成;
本人为了更突出DB的标识,把“DB”艺术化成图案的形式展现出来…… 2014年10月20日,林圃含出资设立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9月30日,林圃含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鼎顺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林圃含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鼎顺方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曾用名为帝必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林圃含及鼎顺方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该情况说明载明:林圃含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自2015年10月起开始使用DB美术作品的部分或全部作为产品标识,使用“DB”为产品名称运营避孕套产品;
林圃含及其设立的运营公司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鼎顺方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产品网络推广、线下宣传、产品介绍、会议活动、商品标价、发票、合同等一切需要区分其产品来源的场合,均以“DB”作为产品名称,并以DB美术作品作为避孕套的主要标识,显著的使用在产品的外包装正面。
鼎顺方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官网域名为db002.com。
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
该官网多处描述介绍其经营的“DB安全套”。
官网还介绍其DB品牌历程、DB品牌团队建设、DB品牌公益活动等信息。
掌柜名为“张明英ying”的淘宝网店自2015年10月20日起开始销售品牌的避孕套,链接名称中使用“DB玻尿酸安全套”字样。
截至2016年9月13日,该淘宝网店销售品牌的避孕套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DB玻尿酸”字样交易成功的订单共计81笔,交易金额共计36749.78元。
该些订单的链接名称及交易快照宝贝详情页面均使用有“DB”字样。
掌柜名为“玉瑶小妖”的淘宝网店自2015年12月15日起开始销售品牌的避孕套,链接名称中使用“DB玻尿酸安全套”字样。
截至2016年9月13日,该淘宝网店销售品牌的避孕套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DB玻尿酸”字样交易成功的订单共计23笔,交易金额共计68613.2元。
掌柜名为“默默地前行2013”的淘宝网店自2015年12月10日起开始销售品牌的避孕套,链接名称中使用“DB玻尿酸”字样。
截至2016年9月13日,该淘宝网店销售品牌的避孕套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DB玻尿酸”字样交易成功的订单共计74笔,交易金额共计7311.53元。
庭审中爱兰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百度贴吧,在该贴吧中搜索“db玻尿酸安全套”,找到并点击进入“db玻尿酸安全套吧”。
该贴吧共显示19页内容,帖子数53450篇。
该贴吧中有大量宣传、讨论“”、“”品牌安全套的帖子,该些帖子标题及内容使用“DB”、“DB套”、“DB安全套”、“DB玻尿酸安全套”、“db套”、“db安全套”文字指称“”、“”品牌的安全套。
其中第13页至第19页帖子的发帖时间均在2016年9月14日前。
2015年10月16日,贴吧用户“vx406012580”发布一则帖子,该帖子对“DB玻尿酸安全套”的特点进行说明并进行招商,该文中高频率使用“DB玻尿酸安全套”文字。
2016年1月11日,新浪网登载“首届中国互联网女神大赛在北京圆满落下帷幕”一文,文中载明:“中国互联网女神大赛获得来自社会各种正能量品牌的支持,如搜三百、拿铁集团、DB品牌等。
”2016年3月10日,中国品牌网登载“中国知名品牌DB荣登世界第一屏”一文,文中载明:“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妙仪携产品DB玻尿酸安全套在春节期间登陆了被誉为世界第一屏的纳斯达克屏幕,连续7天不间断播出宣传形象。
”该文还对“DB玻尿酸安全套”的特点进行介绍。
文中所附的图片显示纳斯达克屏幕上播放林妙仪人物形象及配文“世界首创看DB中国功夫”,屏幕右下角显示“+DOUBLEBENEFIT”图标。
2016年5月11日,新浪微博用户“justswait”发布主题为“一款真正意义上滋养呵护双方的安全套”的微博,文中以“DB”指称“”品牌的安全套。
2016年7月,搜狐视频上映电影“恋爱禁区”,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该电影中植入“”品牌安全套的广告。
2016年7月15日,新浪微博用户发布“吓到了,DB微商为政府分忧,与灾民同胞在一起”一文,文中登载“DB创始人林妙仪女士在得知灾情后,迅速作出回应,决定支援灾区,DB家人们更是积极捐款,一个小时的时间捐款近50万元……DB公益小组……DB团队……”2016年7月,《商业文化》杂志专访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妙仪并在总第330期上刊登《璀璨新星展耀未来》一文,文中登载:“2016年2月7日,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妙仪携产品DB玻尿酸安全套在春节期间登陆了被誉为世界第一屏的纳斯达克屏幕……公司旗下DB品牌不仅家喻户晓,口碑声誉也大获好评……”文中大量使用“DB”文字指称其“”品牌安全套。
腾讯视频上映电影《奇葩追女仔》,该电影中植入“”品牌安全套的广告。
该电影海报右下角标注“”标识。
2016年8月,新浪微博用户发布主题为“DB独家赞助的大电影《奇葩追女仔》丽江发布会”的微博,微博图片显示发布会舞台背景标示“知名品牌DB独家赞助”字样,舞台背景右下角展示“”品牌的安全套。
2016年11月1日,搜狐网登载“DB商学院在北京大学正式启动并开课”一文,文中登载“2016年10月19日,由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DB品牌创立的DB商学院在北京大学正式启动并开讲;
DB品牌的创始人,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妙仪女士在开学典礼上发表讲话……DB品牌……”2016年10月24日,“news.qcc.com”网发布“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女神大赛决赛及颁奖盛典在北京完美收官”一文,文中提及“本次大赛决赛邀请的评委及嘉宾有DB品牌创始人及首届中国互联网女神大赛冠军林妙仪女士等”。
2016年12月19日,腾讯视频用户上传题为“DB推广计划全程第四版”的视频,视频显示会议名称“DB国际版环球推广计划山西启动会”,视频内容有DB代理商与专家交流两性健康话题。
2017年1月1日,今日头条网登载“DB未来不仅全渠道还要跨国界”一文,文中载明“2017年元旦跨年DB将在全球最受瞩目的地方再次进行全球品牌传播……DB品牌……”文中所附的图片显示纳斯达克屏幕上播放林妙仪人物形象及配文“启动‘DB全球无艾’推广计划”,屏幕右下角显示“+DOUBLEBENEFIT”图标。
2017年3月7日,中国企业报电子报发布“迎两会庆三八中国杰出女企业家风采展”的版面及对“林妙仪”作介绍:“DB创始人、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品牌安全套的生产厂家“施梦(天津)乳胶有限公司”的公司主页“最新咨询”栏显示:“2015年12月2日,‘詹雷’咨询:DB玻尿酸安全套进价多少;
2016年1月3日,‘戴先生’咨询:想咨询DB采购问题;
2016年2月21日,‘刘先生’咨询:请问贵公司生产的DB玻尿酸安全套招代理吗,DB安全套的市场售价是多少;
2016年3月21日,‘贾先生’咨询:采购DB安全套;
2016年4月21日,‘梁先生’咨询:请问贵公司生产的DB玻尿酸安全套招代理吗,DB安全套的市场售价是多少;
2016年5月9日,‘王先生’咨询:请问贵公司生产的DB玻尿酸安全套招代理吗;
2016年6月18日,‘许先生’咨询:想做你们产品的代理销售商;
2016年11月30日,“安琪”咨询:想要代理DB安全套……” 爱兰妮公司提交“中国品牌创新发展工程”出具的证书一份,证明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中国品牌创新发展工程组委会遴选推荐,荣膺“2016-2017纽约时代广场纳斯达克大屏跨年展播企业”。
爱兰妮公司提交“中国民族品牌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组委会”出具的证书一份,证明“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中国品牌创新发展工程组委会遴选推荐,该公司品牌于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11日在美国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大屏进行荣誉展播。
”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中南联络部主办的《2017一带一路国际时尚周大咖秀年度时尚盛典会刊》登载“DB玻尿酸超薄套”广告,并在“2017一带一路国际时尚周大咖秀”中展示“”品牌。
2017年8月,“一带一路”国际时尚周组委会授予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一带一路国际时尚周大咖秀中国健康时尚杰出品牌”荣誉。
四、其他事实 2016年5月16日,珍源堂公司在商品服务分类第10类上申请注册第19975051号“+OUBLE+ENEFIT”商标,该申请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2017年5月9日,珍源堂公司在商品服务分类第35类上申请注册第24031711号“”商标,该申请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2017年3月26日,珍源堂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登文:2017年3月13日,经香港知识产权局批准公示,珍源堂公司取得“”第10类避孕套商标注册证书。
以上事实由原告珍源堂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查询信息、(2019)厦鹭证内字第51109号公证书、《性商》杂志、宣传单、见证实录取证截图、公证费及差旅费票据等证据,被告爱兰妮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第18682358号“”商标注册证、粤作登字-2016-F-00000585的作品登记证书、广州黛梦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北京鼎顺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鼎顺方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第20554260号“”商标注册信息、鼎顺方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官网信息及域名db002.com注册信息、掌柜名为“张明英ying”的淘宝网店订单信息、掌柜名为“玉瑶小妖”的淘宝网店订单信息、掌柜名为“默默地前行2013”的淘宝网店订单信息、百度贴吧“db玻尿酸安全套吧”信息、新浪网网文、中国品牌网网文、新浪微博用户“justswait”发布的微博信息、电影“恋爱禁区”在搜狐视频的上映信息、新浪微博用户发布的“吓到了,DB微商为政府分忧,与灾民同胞在一起”网文、《商业文化》总第330期杂志、电影《奇葩追女仔》在腾讯视频的上映信息、新浪微博用户发布主题为“DB独家赞助的大电影《奇葩追女仔》丽江发布会”的微博信息、搜狐网登载的“DB商学院在北京大学正式启动并开课”网文、“news.qcc.com”网发布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女神大赛决赛及颁奖盛典在北京完美收官”网文、腾讯视频用户上传的关于“DB推广计划全程第四版”的视频、今日头条网登载的“DB未来不仅全渠道还要跨国界”网文、中国企业报电子报、施梦(天津)乳胶有限公司的公司主页信息、“中国品牌创新发展工程”出具的证书、“中国民族品牌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组委会”出具的证书、《2017一带一路国际时尚周大咖秀年度时尚盛典会刊》、“2017一带一路国际时尚周大咖秀中国健康时尚杰出品牌”证书、珍源堂公司商标注册信息、珍源堂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珍源堂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是否成立。
通常而言,认定商标侵权成立需以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为前提:其一,被控侵权者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使之发挥了商品来源识别作用;
其二,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
其三,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
其四,被控侵权使用形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
因商标权保护的目的之一便在于防止市场混淆,故上述四项要件之中,第四项要件事实上居于统帅地位,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核心所在。
若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即使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原告珍源堂公司主张爱兰妮公司在淘宝店铺“DB安全套私护正品店铺”的店铺名称及避孕套商品链接的链接名称、产品宣传图片上使用“DB”、“db”字样的行为侵害其第21318826号“”、第23792867号“”、第26350004号“”、第22221613A号“”、第39377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被告爱兰妮公司的上述被诉侵权字样的使用是否足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在物理形态上较为接近,但仍需要通过对权利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形态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以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混淆性近似。
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混淆。
本院认为,一、原告主张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较低,且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第四部分“其他事实”,珍源堂公司确实存在注册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形,不能说明合理理由,应对珍源堂公司涉案商标权的禁用权范围给予较为严格的限制,不应给予过高强度的保护。
二、“”系英文“DB”的艺术化图案,“DB”亦系“DOUBLEBENEFIT”的简称,爱兰妮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实系对其所售商品品牌的描述;
经过林圃含及其投资经营公司、案涉商品经销商等的长期宣传和使用,“”、“”与“DB”、“db”确已产生紧密关联和一定程度上的对应关系,并具有较为明显的指向性和识别度;
由于商品标题、店铺名称中不能设置图案,爱兰妮公司以商标中主要文字指代图文商标符合电商名称设置惯例,故爱兰妮公司以“DB”、“db”指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同时,爱兰妮公司在对“DB”、“db”字样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将“DB”、“db”与“”、“”标识共同使用,显著提升了商品来源的识别度,使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的不同来源。
三、爱兰妮公司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将“DB”、“db”字样与“”、“”共用的行为并不具有攀附珍源堂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和商誉的动机和故意。
综上,尚不足以认定爱兰妮公司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之间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
故爱兰妮公司在链接名称、店铺名称处使用“DB”、“db”字样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综上,原告珍源堂公司对被告爱兰妮公司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针对两被告的全部诉请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