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422刑初144号被告人袁胜才,男,1975年4月23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普定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3日到普定县公安局自首,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梦文,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蕊,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刑诉[20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胜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袁胜才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胜才及其辩护人段梦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袁胜才通过电话和微信聊天商定给一个叫李先生的河北保定人制作假“习酒窖藏19**(雅致版)”酒进行售卖,后袁胜才用其回收的习酒瓶及购买的散酒和假习酒的包装物,于2020年4月22日组织其妻王某、其子袁某在普定县家中生产、制作假“习酒窖藏19**(雅致版)”酒,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扣押尚未售卖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酒169瓶,“金质习”酒3瓶,“红花郎(10)”酒36瓶共计208瓶系列酒成品及习酒1988(雅致版)空瓶80个、老习酒空瓶200个、老习酒外箱50个、习酒1988手提袋100个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208瓶酒和物品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对应被侵权的同类合格商品的价格总额为94229元。
同时查明,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袁胜才主动到普定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胜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袁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驰名商标证书及变更登记证明、鉴定证明表、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贵州同信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胜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9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袁胜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从轻处罚;
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胜才系初犯,其非法经营的数额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胜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二、扣押的假冒金质习酒3瓶、红花郎酒36瓶、习酒窖藏19**(雅致)169瓶及习酒1988(雅致版)空瓶80个、老习酒空瓶200个、老习酒外箱50个、习酒1988手提袋100个,由普定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