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80号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酷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 法定代表人:项智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酷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