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400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马世英,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世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