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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榴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8666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榴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榴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8666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榴花,女,200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与被告陈榴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雅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陈榴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榴花: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雅戈尔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雅戈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0,000元。

庭审中,雅戈尔公司因确认陈榴花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另雅戈尔公司明确其主张合理费用包含公证费1,300元,律师费10,000元。

事实和理由:雅戈尔公司系第XXXXXXX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1”)、第XXXXXXX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第XXXXXXXX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3”)、第XXXXXXXX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4”)、第XXXXXXXX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5”)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同时也是全国纺织服装行业龙头企业。

多年来原告始终把打造国际品牌作为企业发展的根基,围绕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砥砺前进,目前涉案“YOUNGOR”及“雅戈尔”商标经原告多年得使用和宣传,在国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陈榴花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名为“高质量服装馆”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并在该店铺内大量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YOUNGOR”标识的男士衬衫,并在产品简介及宣传页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雅戈尔”标识,损害了雅戈尔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雅戈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陈榴花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商标1于2005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睡袍”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5年11月6日。

涉案商标2于2010年9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等,有效期至2020年9月13日。

涉案商标3于2015年2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等,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涉案商标4于2015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等,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涉案商标5于2015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等,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2020年4月29日,涉案店铺销售名称为“夏季特价雅戈尔男士短袖衬衫商务休闲职业正装纯棉免烫条纹白衬衫”及“夏季特价正品雅戈尔男士长袖衬衫商务休闲正装纯棉免烫条纹白衬衫”的商品,原告委托代理人各购买了一件商品,分别支付了58.9元和49.47元,快递单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于2020年5月5日和5月7日分别签收上述商品的快递。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藏青色男士短袖衬衫和蓝白格子男士长袖衬衫各一件,其中蓝白长袖衬衫在塑料外包装袋、衬衣领子及产品吊牌上使用了涉案商标3相同标识,在衬衫绑带和产品吊牌上使用了涉案商标1相同标识,该商品在涉案店铺的宣传页和产品名上使用了涉案商标2和涉案商标4相同标识;

藏青色短袖衬衫的商标使用情况同前款长袖衬衫,另该款衬衫胸前口袋处绣有“youngor”与涉案商标1、涉案商标5相似。

雅戈尔公司表示上述公证实物做工粗糙,线头多且针脚不均匀,另经公司鉴定扫描仪对其检测,无任何显示信息,故非雅戈尔公司及关联公司所生产的正品,属于假冒产品。

另查明,寻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显示,陈榴花入驻寻梦公司的拼多多平台经营涉案店铺,目前店铺处于经营中,没有关店,适用拼多多平台协议4.0版本。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夏季特价雅戈尔男士短袖衬衫商务休闲职业正装纯棉免烫条纹白衬衫”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于2020年6月21日下架,同年11月15日被禁售,截至被下架日,总销量为893件,销售金额为53,092.68元。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夏季特价正品雅戈尔男士长袖衬衫商务休闲正装纯棉免烫条纹白衬衫”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于2020年6月22日被禁售,截至禁售日,总销量为25,362件,销售金额为1,274,852元。

雅戈尔公司为保全公证支付了1,30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雅戈尔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雅戈尔公司表示公证实物做工粗糙,线头多且针脚不均匀,另经公司鉴定扫描仪对其检测,无任何显示信息。

在陈榴花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雅戈尔公司据此主张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或许可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衬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YOUNGOR”及“雅戈尔”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

故本院认定该两款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陈榴花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就雅戈尔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陈榴花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侵权情节、陈榴花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赔。

本案中,雅戈尔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陈榴花承担。

雅戈尔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虽未提交聘请律师的发票,但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判赔。

陈榴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榴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36,300元;

二、驳回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5元,被告陈榴花负担6,3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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