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8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爵尔服装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远洋新干线晶钻广场C栋1楼101。
经营者:陈雪贤。
被告:陈雪贤,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爵尔服装商行、陈雪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两被告删除阿里巴巴(www.1688.com)上其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深圳市龙岗区卡爵尔服装商行)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爵尔服装商行经营场所为深圳市,且被告陈雪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海丰县鲘门镇,现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