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915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洁兰雅日化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洁兰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莘县顺发副食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洁兰雅日化有限公司、北京洁兰雅科技有限公司、莘县顺发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