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538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保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郑保周。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晋县保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