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7194号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岛山大路210(论岘洞,2楼,3楼,4楼)。
法定代表人:朴起永。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涛,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