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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与谢国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477号
案件名称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与谢国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谢国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6477号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胄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茂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国泰,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国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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