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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令斌与潍坊市鑫通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孟繁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811号
案件名称薛令斌与潍坊市鑫通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孟繁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令斌;潍坊市鑫通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孟繁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811号 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鑫通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刘贵福。

被告:孟繁建,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潍坊市鑫通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孟繁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薛令斌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潍坊市鑫通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孟繁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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