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86号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顾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雪,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