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神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建韵路******。
法定代表人:李良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院**楼******iv> 法定代表人:陈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神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神镭公司以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再审申请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神镭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神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