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3792号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泰路**惠信工业区****(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伍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良珠,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雅斯美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和街平沙塘底田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文小飞。
被告:文小飞,女,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美雅斯美容设备有限公司、文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