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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吕永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749号
案件名称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吕永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吕永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49号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工业园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44699X8。

法定代表人:谢新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尧,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实习律师)。

被告:吕永进,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永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予以免收。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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